索引號: 11370687004270251L/2022-0340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_環境保護,環境監測_保護與治理
成文日期: 2022-04-13 發布日期: 2022-04-13
發文機關: 海陽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8-01-01 有效
關鍵詞: “海陽市”“高污染”“禁燃區” 統一登記號: HYDR-2022-0010001
標題: 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政字〔2022〕16號

各相關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海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海陽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包含以下所圍區域:

東至:山海旅游路-方圓工業園-碧城工業園-帝豪莊園-高爾夫路

西至:西安路

北至:幸?;▓@-方圓工業園-山海旅游路

南至:海濱西路-海景路南側海岸線

第三條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車用燃料或者物質:

按照原環境保護部2017年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Ⅲ類(嚴格)進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第四條  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的外,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氣的項目;現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氣的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第五條  禁止新建6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現有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陶汰;新建或按規定保留的燃煤鍋爐應采用節能環保燃燒方式,配備高效脫硫、降氮脫硝和除塵設施,須達到超低排放相關標準要求,并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納入重點污染源目錄管理。

第六條  生物質鍋爐須為生物質專用燃料鍋爐,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生物質鍋爐。使用生物質專用燃料鍋爐及生物質燃氣鍋爐的企業,須配備降氮脫硝、高效除塵設施,達到超低排放相關標準要求,并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納入重點污染源目錄管理。

第七條  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條  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焚燒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的項目。

第九條  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20公里供熱半徑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抽凝熱電聯產機組;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10公里供熱半徑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其他熱源點。

第十條  各街區組織實施轄區內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改用清潔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燒設施及燃料的監管。

第十一條  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財政、住建、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海政發〔2016〕16號《關于印發海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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