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70687004270251L/2022-04959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_能源,海洋
成文日期: 2022-05-19 發布日期: 2022-05-19
發文機關: 海陽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2027-07-01 有效
關鍵詞: “海域使用權 ” “掛牌出讓” 統一登記號: HYDR-2022-0010002
標題: 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陽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陽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政字〔2022〕22號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海陽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陽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陽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保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和《煙臺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煙海漁〔2022〕5號),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讓人,是指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用海;

2.同一海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3.因海域閑置、欠繳海域使用金、無人繼承、期滿未申請續期、公益性用海變更為經營性用海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再次出讓的海域。

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項目,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續期、轉讓、改擴建或者申請改變用途的項目,列入政府重點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碼頭的配套港池項目,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海域內的項目等申請海域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形式以拍賣、掛牌方式為主。以滿足特定開發目標為條件的或對海域使用者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的,可以采用招標方式出讓。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出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在依法設置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五條  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海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紅線要求;

2.海域界址、面積清楚;

3.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確;

4.不存在權屬爭議或管轄異議;

5.不存在利益糾紛,或利益相關者已協調完結;

6.海域使用論證結論為用??尚?。

第六條  出讓人應將擬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出讓期限等內容在當地媒體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出讓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七條  出讓人負責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委托相應資質機構開展海域價格評估等前期工作,并根據相關成果編制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八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經批準后,一年內未組織實施或者出讓方案發生重大調整的,應重新報批。

第九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出讓海域的位置、現狀、界址和面積;

2.出讓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質和使用年限;

3.出讓海域與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的符合性;

4.出讓方式、出讓程序及相關要求;

5.出讓價款組成;

6.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7.海域使用論證及專家評審情況;

8.海域價值評估情況。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已批準的出讓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

出讓文件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授權委托書、投標或競買資格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起始價或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照國家規定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得低于海域評估價格。

第十二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出讓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通過相關報紙、網站或者產權交易機構發布海域出讓公告,并以公文形式通知各沿海鎮區街道。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出讓人或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宗海的位置、界址、面積、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質、使用年限和有關要求;

3.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

4.參與競買的時間、地點、方式;

5.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

6.交易費用的支付要求;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出讓人不得隨意變更公告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通過原渠道發布變更或者澄清公告,公告期自變更或者澄清公告發布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當以集體決策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起始價。

第十六條  采用招標形式出讓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出讓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十八條  采用掛牌形式出讓的,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終止交易,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1.所有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2.拍賣或掛牌期間無應價,或者最高報價低于起始價的。

第二十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確定后,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

中標人、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取消其中標資格;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場所或者媒介公布。

第二十三條  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按照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成交價款確定,通過主管稅務機關征繳入庫,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海域使用權出讓前期費用和出讓交易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后,可持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宗海圖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遇國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調整后的標準高于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按國家調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者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擾亂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的,出讓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出讓人報經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造成損失的,依法由責任人賠償。

第二十七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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